在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限額

在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限額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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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違約金的限額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爲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裏的“雙倍返還定金”即爲合同法上所稱的“定金罰則”。同時,我國《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