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走借條的依據

法院收走借條的依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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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下關於法院收走借條的依據

欠條原件,必須由法院儲存在卷宗中。
這是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的主要依據。
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收走借條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