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損壞房的賠償制度

一般損壞房的賠償制度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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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制度是什麼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