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與合同法律效力

無權代理與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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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法律效力的區別


無權代理: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爲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行爲的效力對象指向的是“無權處分合同”,而非“無權處分行爲”。

在權利人未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之前,該處分合同效力屬效力待定狀態。

兩者雖看似差不得,但實際上是不同的範疇。特別是在效力對象上的區別一定要注意劃分,一個不是違法行爲,一個是違法行爲,差別很大,所以一定要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