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質押生效

車輛質押生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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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質押權如何生效

(一)動產質押權的生效及範圍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押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爲了保障動產質押權的實現,也爲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動產質押權的設立以交付爲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押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佔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押權人佔有時,質押權才發生效力。出質人代替質押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權不成立。質押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爲準。在質押權合同生效前質押權人已經佔有質押財產的,質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
(二)權利質押權的生效及範圍
從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看,權利質押權作爲物權行爲,在設立時除需要當事人之間合意外,還需要質物的交付或登記爲生效的條件。質物的移轉佔有包括三種方式:現實佔有、簡易交付與返還請求權讓與。
我國《擔保法》第 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債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我國《物權法》第 224 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押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押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