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申訴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申訴的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訴有兩種:一是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的申訴。二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應採取文書形式立案。至於申訴立案得具備什麼條件的問題,不應過於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爲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爲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爲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爲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爲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