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案件解釋會怎麼規定

盜伐林木案件解釋會怎麼規定
盜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三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 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爲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爲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爲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