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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供的證據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