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票共同財產

境外股票共同財產
我想諮詢一下關於境外股票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股票是否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應根據股票的購買時間和具體的操作情況而定。 一、婚前購買股票,婚後沒有買賣——該婚前購買股票的本金以及自然增值所得均屬於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購買股票,婚後也未進行經營管理,該股票的增值僅僅是因市場變化而產生的,與夫妻的共同勞作無關,此時該收益應當爲資產投入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前買股,婚後進行買賣——婚前購買股票的本金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增值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出資購買股票,婚後無論是全職還是業務對股票進行了操作買賣交易,就應當認爲該收益具有夫妻的共同勞作參與,因此股票增值部分的收益應當認爲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後購買,離婚時停牌——屬於共同財產,其中的盈虧共同承擔。 夫妻雙方在結婚後共同購買了一隻股票,該股票在離婚時停牌的,因該股票屬於夫妻婚後用共同財產所購買的,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即使在離婚時股票停牌了,其中的盈虧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以上則是關於境外股票共同財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