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計劃生育政策再婚

廣東計劃生育政策再婚
計劃生育對廣東再婚二胎政策有哪些?
 據2016年再婚二胎新政策規定,計劃生育法有規定,再婚夫妻要少於兩個孩子纔可以再生。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 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 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