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犯新罪 起算

監外執行犯新罪 起算
監外執行犯新罪起算刑期的依據是什麼

先減掉罪犯已執行的刑期,一個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時被羈押的日期,另一個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後到犯新罪被羈押時止已執行的刑期,然後再並上新罪的刑期,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