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3歲小孩撫養權怎麼判

離婚時3歲小孩撫養權怎麼判

在我國的婚姻關係中,在一段婚姻結束之後,除了婚姻方式雙方以外,最難過的就是婚姻雙方的結晶我們的子女了,那麼面對我們生育的子女,在離婚我們爭取撫養權力的時候,只有三歲的孩子應該歸誰撫養呢?本站網小編很榮幸能爲您整理以下關於離婚,孩子3歲歸誰撫養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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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小孩撫養權怎麼判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具體有以下的情況:


  1、不足2週歲的孩子怎麼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也就是一般2週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給母親,身患傳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除外。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怎麼判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

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考慮之前的撫養關係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考慮十週歲以上孩子意見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可以輪流撫養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實踐中不管離婚夫妻是不是不想要孩子,都是對孩子具有撫養義務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輪流撫養的方式。而要是離婚夫妻不能就孩子撫養問題協商一致,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離婚時小孩撫養權怎麼判,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樣的了,原則上哪一方的撫養更有利於自己健康成長的,那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