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後逃逸刑事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刑事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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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後逃逸責任認定




    1、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



    2、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3、而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一定要等待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不能隨意離開現場,否則就會構成肇事逃逸,對於肇事逃逸的行爲法律的處罰還是比較重的,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也是比較嚴格的,如果是因爲救人離開現場是不會被認定爲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