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20萬以上

離婚財產20萬以上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女方陪嫁20萬是共同財產嗎



    女方陪嫁的東西,離婚時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