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刑事責任能力認定

精神病的刑事責任能力認定

在司法審判中,通常會對犯罪行爲人的行爲能力進行認定,如果是精神病患者,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分析,而不是說對所有的犯罪行爲都要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本文由本站小編爲您介紹關於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是如何認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爲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第二,行爲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爲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爲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分爲三類,一種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一種是完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最後一種就是上文中提到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對於刑事責任能力不同的人,有些情況下可能直接認定不構成犯罪,而有些時候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但是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面也不會要求其承擔全部的責任,往往會對其從寬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