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其他尋釁滋事行爲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