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全部責任的情形

負全部責任的情形
負全部責任的情形
1、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