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證據有那些種類

行政訴訟的證據有那些種類
行政訴訟的證據種類
第33條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34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爲沒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訴行政行爲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35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36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爲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以上是對你上述行政訴訟的證據種類,具體有什麼規定問題的解答,希望您能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