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協議調解離婚

法院可以協議調解離婚
法院如何調解離婚
婚姻家庭案件的調解工作是伴隨整個訴訟始終的,大體分爲以下步驟: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你到了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有可能不會直接給你立案,而是先收下你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訴前調解法官會通知被告,詢問基本情況,並採用不同形式對雙方都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離婚,出具調解書,如調解和好,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2.庭前調解: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大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