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收到貨物後應在什麼時間內檢驗

買受人收到貨物後應在什麼時間內檢驗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可以參考《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因爲在訂立買賣合同時,貨物已經裝在運輸工具上處於運輸的途中,在收集不到確切證據的情況下,買賣雙方都難以搞清風險的發生到底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訂立之前還是在之後。所以公約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即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