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危險駕駛罪新

最高院危險駕駛罪新
最高院危險駕駛罪最高怎麼判刑呢?
存在將超標電動車界定爲機動車的空間。根據刑法第133條第1款第2項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3項的規定,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可見,“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是機動車的特徵。電動車雖然在車速和重量上小於汽車等典型機動車,但仍可被上述法律界定所涵蓋,超標電動車更是如此。換言之,在法律解釋上,存在將超標電動車界定爲機動車的空間。 以上是對於最高院危險駕駛罪最高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