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哪些的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哪些的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哪些的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爲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爲2-200人。
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爲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此外,爲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爲,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進階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2.註冊資本達到法定的額度
註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所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一般都規定了最低註冊資本。
我國2004年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但2009年新頒佈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註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註冊資本都應該是實繳貨幣資本。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爲的基本準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礎性檔案。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範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範圍、組織機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進階管理人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章程。
法人在申請註冊公司時,必須對註冊資本的額度進行明確認定,涉及到註冊資本的相關事項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來進行處理,對註冊資本認定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的計劃完成實繳,否則可以面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