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怎麼解決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怎麼解決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怎麼解決
1、停車確認受害者狀況。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應立即停車,並下車返回肇事地點,確認被害者和被撞車輛的狀況。決不應自認受害者傷情輕微,能夠自理,就不停車檢查,一走了之。
2、救護被害者。當事故引起傷、亡時,應立即採取救護措施,即使是自認無責任的肇事者也有救護義務。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必須確認被害人是否受傷及受傷程度,必要時應立即送附近醫院檢查搶救。
3、保護髮生事故的現場。除搶救傷者外,其他現場車輛應保持發生事故後的原樣,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便於交通事故處理機關人員勘查現場,查明事故真實情況。
4、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在採取上述各項措施後,還必須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機關和交通警察報告。肇事者可採用電話或委託他人的方式的報告。一般情況下,在事故處理機關的人員到達之前,肇事者不應隨意離開。具體報告的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二是死傷人數及受傷者的傷勢;三是損壞的物品及其損壞程度;四是就該事故已採取的措施。“迅速報告”是指事故發生後的當時或者採取必要措施後馬上報告。若先前往目的地或辦了其他事再報告,均不能視爲“迅速”。
5、收集必要的證據。交通事故發生後,在事故處理人員到達之前,肇事者應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一是受害者的住址、姓名、車輛號碼;二是現場情況(道路的寬度,附近景物及有無人行橫道等);被害者狀況(被害者躺臥的位置,相撞的地點,被撞的部位及程度等);三是目擊者的住址、姓名及所見情況;四是當事人雙方有無過失及其程度,對方的意見等。收集證據必須客觀真實,不能僞造、編造虛假情況。
6、通知保險公司。機動車一般都投有保險,事故發生後,要記得通知保險公司,第一時間備案,方便保險公司的勘測和定損,以免以後理賠出現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