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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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履行地的規則來確定合同履行地,以設計單位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根據《民法典》第788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可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屬建設工程合同,均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施工合同的承攬作業地是工地,但設計工作大多數是在設計單位內完成,設計合同的加工承攬地應當爲設計單位所在地。根據特徵履行地的規則並不難判斷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