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效力
1、與《公司法》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相比,我國《實施條例》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規定了特別的生效程序。
2、《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程序:“合營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方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3、根據上述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自取得審批機構批准之日生效。也即對於未經審批機構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爲未生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