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如何界定

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如何界定
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如何界定
爲進一步規範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的執行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並聽取了相關審判業務庭的意見,制定本解答。問題1:在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如何界定財產的執行範圍答:在涉及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的執行中,執行機構首先應就債務性質作出判斷,再根據債務性質區分確定可予執行的財產範圍。對於個人債務的案件,應當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案件,則男女雙方均是被執行人,可以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和各自的各人財產。問題2:執行機構如何判斷債務性質答:執行中,對所涉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機構首先應依執行依據中的認定作出判斷。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爲被執行人的,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並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爲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並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應當認定爲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
(二)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
(三)除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爲被執行人。
在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透過聽證審查認定爲個人債務答:對於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爲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範圍進行認定。根據《民法典》第19條,第24條的規定,我們認爲,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中應當認定爲被執行人個人債務:
(一)申請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爲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
(二)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於被執行人婚姻關係依法解除之後的。
(三)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