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要求付款

僅憑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要求付款
僅憑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要求付款
實踐中,經常有當事人來諮詢,表明交易時雙方未簽訂合同,也未保留送貨單等憑證,對方怠於履行付款義務,亦不同意進行對賬,能提供的證據只有增值稅發票,能否以增值稅發票作爲證據起訴要求付款。對於這種情況,訴訟中若被告主張未收到標的物,原告又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的,法院不能支援原告訴訟請求。理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出賣人僅以增值稅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