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罪行爲人使用暴力的目的在於窩藏贓物怎樣判

轉化型搶劫罪行爲人使用暴力的目的在於窩藏贓物怎樣判
轉化型搶劫罪行爲人使用暴力的目的在於窩藏贓物怎樣判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一、轉化型搶劫中的暴力應相當於搶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殺人、捆綁、傷害、禁閉、撞擊等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爲對財物的所有人、佔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爲,即必須是針對被害人的實施,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但並不要求實際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爲了擺脫抓捕,而推推撞撞,沒有直接故意威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認爲是使用暴力。
二、轉化型搶劫罪的當場,包括行爲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作案現場,也包括行爲人逃離作案現場立即被人發現後的整個被抓捕全過程。行爲人逃離作案現場到被人發現實施抓捕中間沒有明顯的停止。如果行爲人作案時或者在逃離現場時沒有被發現,在事後、在其他地點行爲人被發現而對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不轉化爲搶劫罪。因爲從作案到被發現其中間有明顯的間隔,已不存在轉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單獨斷判,其構成什麼罪以什麼罪定罪處罰。而與先前的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已沒有關係,故不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