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 家屬精神損害賠償金

車禍死亡 家屬精神損害賠償金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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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但當事人在起訴時動輒提出索賠幾萬元以上甚至百萬元精神賠償金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以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行爲後果、賠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該司法解釋的施行,爲人民法院判決提供了依據,但同時賦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由於沒有明確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有無最高或最低限額等問題,事實上增加了處理難度。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裁決,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使用爲轉移,因而在審判實踐中,它便會使法官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憑着主觀直覺或臆斷作出自由裁量決定的現象。雖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響受害人精神傷害程度的標準個案千差萬別,但法官要綜合事故後果、責任大小(含過錯程度)、賠償能力來作出認定,前者事故後果和責任大小容易掌握;後者賠償能力,由誰負責承擔舉證責任及如何認定難於掌握,這時,一審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判決結果,也可能被二審法官以自由裁量權輕易取代。

對於如何確定精神損失賠償數額,應以交通事故因侵權人過錯造成的後果爲標準:

1、致受害人傷殘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按其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2級的減少10%,依此類推。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標準的50%計賠。

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死亡補償費規定標準的50%計賠。

3、致受害人流產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紀念物品滅失或者毀損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要以按因流產的實際費用和特定紀念物品的實際價值適當計賠。

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自由裁量權如沒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監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濫用的危險,必然導致司法不公。筆者認爲,要有效防止濫用精神賠償數額的自由裁量權,就應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作爲一項賠償項目並明確賠償標準,這樣,既能做到對侵權人的行爲予以制裁,對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傷害給以撫慰和補償,同時又爲法官在審判中保持公正法提供確切依據。

在車禍的賠償中,除了可以要求對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做出賠償外,若受害人或死者家屬精神方面也是受到了損害的話,那麼也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只不過在這方面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需要達到規定的情形才能要求這方面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