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計算的依據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計算的依據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計算的依據
所謂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到傷害的人將來勞動能力及勞動收入的一種補償。殘疾賠償金的計算,現行法律採用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理論。勞動能力喪失意味着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未來收入的損失。但未來收入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尤其是對於暫時還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其未來的勞動能力和收入水平更是難以預測。所以,對於如此抽象的未來收入損失,法律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計算方法,即按照平均收入水平來確認,計算20年。具體到個案,必須有一個計算平均水平的標準,立法主要考慮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傷殘對受害人勞動能力及收入的影響、受害人的身份、受害人所在的地區、受害人的年齡等因素。但在這些條件一致的情況下,讓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落後地區適用同一的賠償標準,或對同一地區而收入不同的人羣適用相同的標準,都是不公平的。所以現行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這樣規定,一方面考慮受害人的收入損失情況,一方面還考慮致害人的賠償能力,在維護公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避免生效判決成爲空紙。在我國,農村居民的收入普遍低於城鎮居民的收入,各地區的收入差距也非常大,這是我國客觀存在的事實。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規定,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隨着改革開放及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居民身份的界限越來越不明顯,有好多農村居民已經在城鎮生活和就業,其收入及生活水平已經等同於甚至高於城鎮居民。在山東各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一般將在城鎮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超過一年或有城鎮住房超過一年的農村居民視爲城鎮居民,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法律的公平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