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執行刑期限制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