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修正案九的規定

強迫賣淫罪修正案九的規定
強迫賣淫罪修正案九的規定
1、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