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與豐縣聚衆鬥毆

濟寧與豐縣聚衆鬥毆
聚衆鬥毆與結夥鬥毆的區別

第一,構成的主體不同。聚衆鬥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夥鬥毆的構成主體是結夥鬥毆的參加者和聚衆鬥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第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衆鬥毆罪的行爲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行爲;結夥鬥毆行爲的主體都是鬥毆行爲的參與者,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