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保護

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保護
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商業祕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定義是: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對於個人隱私,法律上並沒有對其做出過明確定義。


很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認爲這一回復非常簡單,其流程不過是“徵求第三方意見——不予公開”,直接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判斷權交給了第三方,這種做法是不對的。正確的流程可以參考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


《關於審理政府資訊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4條


對行政機關以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爲由不予公開的,人民法院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審查:


(一)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是否涉及第三方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進行初步判斷;


(二)經初步判斷認爲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且公開可能侵犯第三方權益,行政機關履行書面徵詢第三方意見的情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時,行政機關對於不予公開是否存在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進行審查的情況;


(四)涉及第三方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的資訊是否存在可以區分處理的情形,能夠區分處理的,是否向申請人提供了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