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過失爆炸犯罪解釋規定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關於過失爆炸犯罪解釋規定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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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爲。

搶奪行爲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爲,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爲。

搶奪行爲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

實施搶奪行爲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

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

即使行爲人奪取財物的行爲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

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數罪併罰。

但是,如果行爲人攜帶凶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

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

如果故意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