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人執行異議

合夥協議人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規定
在執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發現自己的財產被他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損害他的利益了,他有二種救濟方法: 一是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二是當執行異議不被支援或沒有全部獲得支援的,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