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爲規範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檢和防護設備生產等技術人員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防防護工程師的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人防防護工程師是指經考覈或考試取得《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在我國從事人防工程建設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人防防護工程師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