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的糾紛

工傷保險待遇的糾紛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主體
採用此種方式進行訴訟,優點在於切合法律對賠償主體的規定。然而缺點如下:

(一)浪費司法資源,增加勞動者成本。

因實踐操作中,如果勞動者不能得到用人單位的配合,正常的待遇申請程序則無法啓動。勞動者跨過正常申請待遇程序直接進入訴訟,勞動者也是不得已而爲之。

(二)賠償項目僅限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項目。

囿於被告主體的性質,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主體勞動者不能就用人單位應支付的相關款項請求法院一併處理。

此種訴訟主體的選擇方式在部分法院施行,且有此種處理方式後,法院在選擇下面第二種處理方式上,尤爲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