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的教師可以從事經商行爲嗎

退休的教師可以從事經商行爲嗎
退休的教師可以從事經商行爲嗎
1、教師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從事第二職業經商。
2、《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散佈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三)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
(四)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五)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羣衆;
(六)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爲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
(七)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犯羣衆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羣衆的關係;
(九)泄露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十)在外事活動中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一)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
(十二)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
(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四)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