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兒童無法辦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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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辦理房產證的情形有哪些
無法辦理或長期得不到房產證的18種情況如下: 1、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2、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築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5、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6、開發企業將房屋重複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築面積實測數據; 8、樓盤被法院查封; 9、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範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10、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透過綜合驗收; 11、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2、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3、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着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14、房屋契稅尚未繳納; 15、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16、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檔案不合格; 17、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後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18、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