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託管資格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基金託管資格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基金託管資格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

風險提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