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蔘與司法拍賣

債權人蔘與司法拍賣
債權人蔘與分配的條件

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未參加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要求實現債權公平受償的制度。債權人蔘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和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


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4、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經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5、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當在執行完畢之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