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外連帶賠償責任

股東對外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對外投資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 但是,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作爲企業法人,應當可以用公司的資產進行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但對其他企業投資不能影響公司的穩定和發展。公司對其他企業投資也應當以其投資額爲限,否則將加大公司的經營風險,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兩種情形:


一是現行的立法規定,主要是企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的,承擔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爲了將來的立法,爲修改《合夥企業法》埋下伏筆。目前,我國《合夥企業法》不允許企業爲合夥人。但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爲,我國《合夥企業法》應當借鑑英美國家的立法經驗,允許企業作爲合夥人。哪些公司將會被允許成爲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或者成爲普通合夥人要看合夥企業法的修訂情況而定。新公司法在此處沒有把話給說“死”,從而給《合夥企業法》將來設定法人合夥制度留下了足夠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