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非法買賣彈藥罪判緩刑

廣安非法買賣彈藥罪判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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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彈藥罪怎麼認定

非法持有槍支是一種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國刑法中一類比較特殊的以行爲方式來歸類的類犯罪。“持有”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佔有、支配、控制的關係,它在本質上應是一種持續性的狀態行爲。我國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須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對法定違禁品進行事實或法律上佔有、支配、控制的狀態或者行爲,其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時間持續問題。持有是持續行爲,在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持有行爲的持續時間可長可短,持續時間的長短不影響定罪,但可能影響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續時間極短的“持有”如轉手、幫人傳遞槍支等行爲不應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持有行爲的開始、結束。在行爲人主觀上認識到是槍支而意圖對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並且在客觀上已經對槍支形成控制時,“持有”即開始。而當行爲人完全對槍支喪失支配、控制時持有行爲結束。在這一持續過程中,不要求行爲人隨時、隨身佔有槍支,只要行爲人對槍支存在事實或者法律上的現實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構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從廣義上說,非法持有槍支的形式多種多樣,如佔有、攜帶、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應包括買賣、運輸等行爲。

4、持有的對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非法持有軍用槍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槍支定罪處罰。

非法持有槍支、買賣彈藥都是違法的,此時不僅社會治安會受到威脅,國家的安全也不能得到保障。對於非法買賣彈藥的辯護律師,可以從彈藥的來源、檢方提交的證據以及非法持有彈藥的民事主體滿足的減刑提交等來做辯護,爭取將辯護人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