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林地土地使用稅

荒山林地土地使用稅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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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林地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依據是什麼,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通知》(財稅[2014]1號)的規定,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範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A在2014年1月以前是免徵的,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是減半徵收,2016年之後全額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