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借條被法院採信

僞造借條被法院採信

原告秦某某與被告山東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處加蓋“山東某置業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簽署日期爲“2011、6、15”的“借條”,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97萬元。“僞造”借條如何確認對於此類,一般採取以下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院中合同僞造和欠條也是僞造那個單位

法院在庭審的過程中,會組織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的。當事人會提出證據來加強己方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和證明力;也會提出異議來否定對方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和證明力。法庭和法官能夠做到的只有“法律的真實”,只要能夠提出證據,表明事情存在過,並且經受到當事人各方和法庭的質證與檢驗,那麼它就是真實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