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和社區工作者簽訂合同

政府可以和社區工作者簽訂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出版社與作者書簽訂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出版社與作者書籤訂合同需要注意的有如下:

1、“霸王”條款

出版社與作者是平等合作的關係,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多年來形成了一種“定式”,往往是作者有求於出版社,他們透過多種途徑,四處奔波,以求自己的作品早日問世,這時出版社的編輯便處於一個掌握主動權的居高臨下的位置,出版社在簽訂合同時,更多地要求作者怎麼樣,而忽略了自己應盡的義務和作者應該享有的權利,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的權利”的規定,因此很可能成爲無效合同。

2、合同中的作品名稱與實際書名不一致

一般情況,出書前較長一段時間雙方就簽訂了出版合同,待發稿、付印時,發現原書名中改幾個字更爲貼切,更吸引人,結果造成出書後的書名與原合同中的作品名稱不一致。這個合同實際上成了無效合同,待發生糾紛時,麻煩就大了。因此,在更換書名時,一定不要忘記重籤合同。

3、作品內容侵權問題

出版社與作者簽訂合同時,有些編輯不認真審讀書稿,不管是否有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竊、抄襲他人作品內容,認爲只要與作者簽訂了合同,合同中規定作者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就不會有什麼問題;而一旦出現版權糾紛,由作者負責,與出版社無關,這完全是錯誤的。事實上,不論是否與作者簽訂了合同,只要作品有侵權內容,出版社是脫不了干係的,而且出版者應負主要責任。所以,出版者在與作者簽訂合同前,一定要認真審查書稿,確認沒有侵權內容,符合出版質量要求時再籤合同。

4、合同簽字人的代表性問題

到出版社聯繫出書的人往往並非作者或主要作者,有的作者直接透過印刷廠聯繫,這就要求出版者必須注意,在與作者簽訂合同時,簽字人必須是著作權人,而且著作權人必須親自與出版者簽訂合同,必要時出版者有權驗證著作權人身份。對於合作作品的多個作者,還要考慮簽字人的代表性問題,最好有其他作者的授權書,這樣就能有效避免版權糾紛。

5、作者署名問題

署名權是作者的主要權利。在一書多位作者或彙編類作品中署名權是個很敏感的問題,誰先誰後,署誰不署誰,都容易產生爭議。因此,在與作者簽訂的出版合同中應將其署名方式確定下來,封面署名是誰,是單位名稱,是主編,還是其他,多個作者署名順序怎樣,都要在合同中體現出來,這樣可以避免將來的爭議。而有些編輯往往忽略這一條,認爲只要在合同中提到“乙方(出版者)尊重甲方(著作權人)的署名方式”就可以了,這是不夠嚴謹的,作者之間產生爭議是說不清的,這一點做編輯的一定要注意。

6、因重印、再版而造成的侵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而有些出版單位與作者約定,將該條改爲:“乙方(出版者)可以自行決定重印,重印後按約定向甲方(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就已經侵犯了作者應有的權利。由於有這條規定,出版社決定重印就很自由了,有的編輯忘記了合同的期限,重印書出版了,才知道合同早已到期,造成了出版社對作者的嚴重侵權。還有的出版者明知出版合同快要到期,對於暢銷圖書,乘機趕印了一批,在合同到期後繼續發行該圖書。實際上這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對於需要續簽合同的圖書,編輯應及早與作者聯繫續簽合同,時間不能斷開,以免造成侵權。

7、仲裁機構應選擇惟一

國家版權局1999年3月修訂的《圖書出版合同(標準樣式)》中第二十四條:“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的出版社考慮雙方的認可程度,將合同中的該項改爲:“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著作權合同仲裁機構或乙方所在地著作權合同仲裁機構仲裁。”這樣,當產生糾紛時,甲方要求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乙方要求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容易發生爭議。因此,對這一條,出版社在與作者協商的情況下,應確定惟一的仲裁機構。

8、違約責任不明確

有些出版社在與作者訂立合同時,只要求甲方應該怎麼樣,乙方應該怎麼樣,而沒有寫明雙方違約應負有的責任,這種合同實際上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力,因爲違約的一方也不會有什麼損失。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爲了約束雙方,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責任。

出版合同的簽署是一件嚴肅的事情,應引起足夠的重視,能夠簽訂一份準確規範、權利義務清楚的出版合同,對著作權人與出版者來說就是一個良好合作的開端,每一位責任編輯都應按照《著作權法》的要求認真對待出版合同的簽訂。

綜上所述,出版社和書品作者之間的合作本身就是很公平且平等的關係,不能任由出版社利用自己的資源就去侵犯作者對書品的基本權利,而且在合同簽訂時要明顯標註好如果一方出現違約就應該互相有承擔責任的條款,不能僅由作者承擔不利的違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