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範本婚前財產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自願對各自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 一、房產 甲方擁有座落於 路 弄 號 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爲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乙方擁有座落於 路 弄 號 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爲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婚後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重置財產中如包含該部份財產價值,仍屬原產權人,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若對該房產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動產 1.貨幣存款 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 元,股票市值 元。 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 元,股票市值 元。 婚後,貨幣存款不因存單到期另行轉存而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歸原存款人所有, 購買的股票在婚後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虧損均視作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歸原股票持有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貴重物品 甲方擁有 乙方擁有 婚後若對該部分財產變現,現金歸原所有人。 三、其它約定 婚後因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或股權而取得的收益歸知識產權人或股權人所有; 婚後雙方繼承或接受的贈予歸各自所有,被繼承人和贈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相關夫妻財產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