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撫養費的計算例子

人身損害撫養費的計算例子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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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人身損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時,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至20年,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

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你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人均年消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