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放火犯罪的解釋

兩高放火犯罪的解釋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爲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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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十二條


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節錄)


第七條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併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錄)


第十八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7、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節錄)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初審後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羈押的除外:


(一)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的;


(二)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綁架、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